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地铁3号线机场南地铁站安检机处通过安检时,见其前方旅客被害人葛某某不慎将本人双肩包遗留在安检机上,临时起意窃得该双肩包一个,内有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4元)、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2030元、银行卡4张等物后离开现场。
2020年5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地铁3号线机场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起获上述被盗钱包1个,后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花园**栋**房的住处起获被盗双肩包1个、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4张等物。破案后,窃得的现金人民币2030元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其他被盗物品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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