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16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曾用名泮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东路******室。因盗窃,于2020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后因病,于2020年8月26日停止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花苑的**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取店内的两瓶古井贡酒(市场价约人民币136元),后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已被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花苑的**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取店内的两瓶古井贡酒(市场价约人民币136元),后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已被行政处罚)

3.2020年8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花苑的**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取店内的两瓶沐浴露和三个橘子饼(市场价约人民币76元),后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