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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6********,汉族,本科文化,退役军人(**职),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志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许昌市魏文路与学府街交叉口东南角往南30米路东处,将被害人代某某一辆红色新日牌单车样式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7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车款1070元。

2、2020年2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许昌市示范区明礼街卷烟厂南门对面西侧,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白色封闭式斯巴达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47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许昌市许都公园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黑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案发时存在精神障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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