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2********,水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9日18时30分许,潘某某到荔波县**街道**路“**”服装店内购买衣物时,盗窃何某某放在内储衣柜上的一部粉红色**牌手机,经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4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何某某。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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