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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社。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杨某某在巴万高速杨柏互通工程工地,多次将施工方的钢筋、工字钢(槽钢)盗走,并将其藏匿于住宅周边。2020年10月22日,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潘某某住宅及周边查获并扣押被盗钢材1670.7kg。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材价值28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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