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本市长清区**街道**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0年1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派出所门口盗窃葛某某(男,21岁)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430元。葛某某报案后,公安人员通过附近走访将推着电动车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东河村牌坊附近抓获,后将电动车发还葛某某。
同年2月1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赔偿葛某某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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