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4********,壮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翻窗入室方式,从一楼窗户进入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内,盗走了被害人谭某某在三楼室内房间两件内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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