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8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区**街**村**路**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汽车装潢美容护理店洗车工,2020年06月26日下午,其在给被害人屠某某清洗汽车时,将被害人屠某某放于车内钱包中的现金302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现场传唤到案。案发后**汽车装潢美容护理店老板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2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且已退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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