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84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5********,瑶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清溪镇**热能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清溪镇**村**路*号*楼*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清溪镇**热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7********,瑶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清溪镇**热能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清溪镇**村**百货**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黄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3时39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等人在本市清溪镇九乡村大稔布街67号和69号门前路段吃宵夜时,潘某某向路经该地的刘某某搭讪,刘未予理睬并将此事告知其男友被害人王某某,王怀疑潘某某调戏刘某某,随即邀约多名男子前来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潘某某用啤酒瓶和钢筋打王某某,张某某用铁制的垃圾桶砸王某某的头部,黄某甲用砸碎的啤酒瓶插王某某的腹部及头部侧面,致王某某头部多处创口、左耳廓创口。黄某甲当场报警,潘某某、张某某一同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接受潘某某等三人合计赔付3万元,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材料等书证,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潘某某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书,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黄某甲、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黄某甲、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