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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2月2日。

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2019年9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东莞市虎门镇客天下辅料城负一楼B239店铺内注册“中联GO购“APP,然后发展下线会员,潘某某已成为钻石会员资格,从开始至被抓获前,潘某某下线会员共有838个。该传销组织利用APP平台购物,然后逐层级返点以获利。潘某某通过推荐下线晋升钻石会员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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