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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有限公司客服部工程师,住江苏省南通市**有限公司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的被害单位苏州市**有限公司生产部成型课课长胡某某经预谋,由胡某某利用管理成型车间内旧铣刀的职务便利,为不起诉人潘某某提供掩护和旧铣刀存放信息,由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至成型车间获取旧铣刀并销赃,两人通过上述方式多次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价值合计人民币24844元的旧铣刀9万余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被害单位苏州市**有限公司人员胡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胡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但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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