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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南省**法人代表,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雄、林诗健,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日两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0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0年10月份,海南*甲地产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位于灵山镇琼文公路旁143 亩国有划拨用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开发经营权、收益权和项目处置权。潘某某对范某某(海南*甲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说可以变更上述土地的使用性质为物流出让地,并与范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在4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土地变更为物流出让用地,范某某支付1000 万元的费用。范某某将300 万元陆续打给潘某某,但土地变性事宜迟迟没有进展,后经了解,该土地在2008年被海口市规划局规划到美兰机场(二期)用地控制范围,这块地不可能变更为物流出让地,至今潘某某也未将钱还给范某某。

2.2010年初,*甲公司通过竞标取得海南*乙发展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海南*丙发展公司(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土地使用证及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全部生产设备的所有权。2010 年初,范某某出资将潘某某(90%)、卢某某(10%) 在海南*甲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购买,转到范某某(90%)、吴某某(10%)的名下,继续聘任潘某某为*甲公司的法人代表。2010 年12月6日,潘某某安排卢某某将海南*丙发展公司的生产设备全部变卖,变卖所得40 万元未上交公司。潘某某辩解称变卖设备所得40 万元已全部给公司工人发工资及支付公司管理费用。

3.2011年至2013年期间,潘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收取海南*乙发展公司(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场地租金共78. 7万元未上交公司,潘某某辩解称该租金已全部给公司工人发工资及支付公司管理费用。

综上,潘某某于2010年至2013 年期间,共侵占*甲公司118.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于认定潘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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