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南省**法人代表,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雄、林诗健,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日两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0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0年10月份,海南*甲地产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位于灵山镇琼文公路旁143 亩国有划拨用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开发经营权、收益权和项目处置权。潘某某对范某某(海南*甲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说可以变更上述土地的使用性质为物流出让地,并与范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在4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土地变更为物流出让用地,范某某支付1000 万元的费用。范某某将300 万元陆续打给潘某某,但土地变性事宜迟迟没有进展,后经了解,该土地在2008年被海口市规划局规划到美兰机场(二期)用地控制范围,这块地不可能变更为物流出让地,至今潘某某也未将钱还给范某某。
2.2010年初,*甲公司通过竞标取得海南*乙发展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海南*丙发展公司(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土地使用证及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全部生产设备的所有权。2010 年初,范某某出资将潘某某(90%)、卢某某(10%) 在海南*甲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购买,转到范某某(90%)、吴某某(10%)的名下,继续聘任潘某某为*甲公司的法人代表。2010 年12月6日,潘某某安排卢某某将海南*丙发展公司的生产设备全部变卖,变卖所得40 万元未上交公司。潘某某辩解称变卖设备所得40 万元已全部给公司工人发工资及支付公司管理费用。
3.2011年至2013年期间,潘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收取海南*乙发展公司(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场地租金共78. 7万元未上交公司,潘某某辩解称该租金已全部给公司工人发工资及支付公司管理费用。
综上,潘某某于2010年至2013 年期间,共侵占*甲公司118.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于认定潘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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