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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虚开发票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社区**区**委,现住地北京市大兴区**苑**号 。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北京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12月,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徐某某、鲍某某(另案处理)用实际控制的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北京市**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张,价税合计700000元,用于公司发放劳务费。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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