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散户商家购买板材材料,因所购原材料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联系葛某某帮其介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葛某某以支付手续费、资金走账的方式帮潘某某购买了销售方为柘城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79249.66元,价税合计574560元。潘某某于2019年1月、2月将以上5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税额共计79249.66元,潘某某已补缴并已缴纳滞纳金。

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3月12日到案。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