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仙居县**路**幢**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散户商家购买板材材料,因所购原材料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联系葛某某帮其介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葛某某以支付手续费、资金走账的方式帮潘某某购买了销售方为柘城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79249.66元,价税合计574560元。潘某某于2019年1月、2月将以上5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税额共计79249.66元,潘某某已补缴并已缴纳滞纳金。
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3月12日到案。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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