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7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佛山市南海区**厂(以下简称“**厂”)实际经营者潘某某在明知道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其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用于偷骗税款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收取发票面额8%-10%的好处费的标准,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厂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606,823元,税额合计88170.87元,违法所得归**厂所有。后**公司将前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已退税款77797.82元。2020年4月10日,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并当日代**厂将违法所得62280.39元退缴完毕。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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