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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朱某某为永康市**车辆配件厂抵扣税款需要,通过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等人以支付开票费及资金走账方式,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走账后取得由连云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8148.72元、价税合计400200元,并向国税部门认证抵扣朱某某已于2018年3月28日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

2020年1月6日下午,民警电话通知潘某某到永康市公安局接受传唤讯问,后其按时到达永康市公安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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