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05********0065,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南宁市博艺路**号**栋**号,户籍地为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号**单元**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为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的情况下,与广西区内一些城市及外省市的工程电力服务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基础勘察工程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建筑劳务公司、科技信息公司、生物技术公司、装饰工程公司、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等需要开票的企业,签订虚构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并制作虚假的劳务人员劳务合同书,以虚构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业务为幌子,大肆为相关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1%-3%不等的开票手续费。
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基本无真实的劳务派遣合同,也无实际的劳务人员。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为达到偷逃税款、通过收取手续费获利的目的,利用2016年国家营改增的劳务派遣税收政策,编造大量虚假的劳动合同和签领工资表,故意选择差额计税法进行税务申报,大肆对外虚开发票,经测算,劳务公司的综合税负基本不超过0.3%,即便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开票手续费,劳务公司仍能赚取不菲的开票手续费。
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统计,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97份,价税合计56746711.67元,税额3583673.25元;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1848份,价税合计1758433397.61元,税额4611706.72元;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价税合计831368元,税额45097.56元;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294份,价税合计79734156.14元,税额124088.81元;南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31份,价税合计745499763.68元,税额68073.11元。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操控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以赚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08份,价税合计57578079.67元,税额3628770.8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973份,价税合计1883667317.43元,税额4803868.64元。
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公司实际负责人潘某某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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