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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陈某某(已起诉)虚构能安排学生入学读书的事实,诈骗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共计12386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间,陈某某谎称能帮助王某某子女至射阳县初级中学读书,骗取王某某3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报名费名义骗取王某某3536元。2019年9月16日,陈某某退还王某某3000元。2020年2月,潘某某退还王某某5500元。

2.2019年7月至9月间,陈某某谎称能帮助杨某某子女至射阳县第二中学读书,骗取杨某某4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报名费名义骗取杨某某1850元。2020年2月,潘某某退还杨某某7950元。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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