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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曾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关于读书招生的信息。被害人伍某甲跟曾某某联系,称其侄儿伍某乙今年参加高考,想要读大学。曾某某称有招生内指标帮助伍某乙就读湖南高速铁道职业学校,并称毕业还能包分配,但要6.8万元的费用,如果没办成就会退。伍某甲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曾某某6.8万元,曾某某收到钱就写了收条给伍某甲,并把其中的5.28万元给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让潘某某去找关系,潘某某没有找到关系就把钱退给了曾某某。伍某某到学校咨询相关情况,发现与曾某某说的不一样,于是就找曾某某退钱,曾某某就让伍某某到邵阳市来说清楚,伍某某就报警了。现钱已退还伍某某。

2019年5月份被害人肖某某在考新邵县的编制教师,曾某某称能搞定面试,收取了肖某某8万的费用,并约好事成之后再付3万元,曾某某收到8万元后就转给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让潘某某去找关系,2019年6月25日案发后潘某某已将钱退还肖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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