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2001********,汉族,大专文化,**学院学生,住松原市**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8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20年9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二人另案)在松原市**、**等小区日租房内,通过网络从上家“牛某某”处获取信息,并雇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等多人,冒充58同城招聘人员,拨打电话行骗,造成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达5000元。案发后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潘某某使用的手机号段情况、手机串码及使用时间、话术确认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财务票据及邮政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及户籍信息。
2、证人丛某某、高某某、邵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柳某某、王某某、夏某某、胡某某、张某乙证实:冒充58同城招聘人员,拨打电话行骗。
3、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段某某陈述接到陌生电话称是招聘刷单的工作人员,让我加QQ好,昵称审核客服-李某某,给我发了视频教程,然后发了一个语言通话,教我一步一步操作,给我发了一个网址链接,说点击这个网址链接之后就可以按步骤操作,我按照步骤操作支付宝里的钱就被划走了。
4、潘某某的供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无辩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给被害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