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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60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从李某某处将赵某某位于安顺市开发区**大道北侧**楼**栋**层**号铺面承租过来。同年6月份,潘某某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铺面转让给被害人柏某某,并承诺会帮助柏某某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同年6月10日以及6月11日,潘某某以收取租金的名义从柏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6260元后逃匿。同年6月23日,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潘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对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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