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7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拘留,2019年5月23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5月30日因多次传讯未到案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6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8日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以要和他人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797.8元.
2、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以要和他人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佼人民币810元 。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杜桥自由人民网吧被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由扣押单位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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