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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号**栋**房。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曾于2019年10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昌江县公安局铁城路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翠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昌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昌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昌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蒋安平(已起诉)谎称其可以拿到昌江县**镇**限价商品房指标,让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其介绍客源,并可给予潘某某介绍费。潘某某在了解情况后,介绍其亲戚朋友向蒋安平购买限价商品房指标。蒋安平收到钱后,未办理限价商品房指标相关事宜,而是把收到的钱用于经营其开办的家具清洗店和个人花销。被害人在拿不到限价商品房指标后,要求蒋安平退购房指标费,但蒋安平并未退还。

1.2018年9月28日,在昌江县**镇**处,潘某某介绍被害人钟某某向蒋安平购买昌江县**镇**限价商品房指标,钟某某将6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转账给蒋安平,蒋安平伪造“文嘉”的名字,并以此出具收据给被害人钟某某。潘某某从中收取8000元介绍费。

2.2018年10月11日15时许,在昌江县**镇**处,潘某某介绍被害人符某某向蒋安平购买昌江县**镇**限价商品房的指标,蒋安平和购买指标人员符某某谈好手续费用问题后,蒋安平伪造“冯广路”的名字,并以此出具收据给被害人符某某。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第一、二次各转账10000元,第三、四次各转账5000元)向蒋安平支付30000元作为购买指标费。潘某某因符某某是其表哥,故未收取介绍费。

3.2018年10月16日晚,在昌江县**镇**内,潘某某介绍被害人赵某某向蒋安平购买昌江县**镇**限价商品房的指标,和赵某某谈好手续费后,赵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蒋安平支付20000元作为订金,同年10月18日15时许,在昌江县**镇**处,蒋安平伪造“冯广路”的名字,并以此出具收据给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蒋安平20000元,共支付40000元作为购买房子指标费用。潘某某从中收取5000元介绍费。

4.2018年11月23日20时许,在昌江县**镇**南侧的**处,蒋安平、潘某某称可以拿到昌江县**限价商品房的指标,潘某某和被害人吉某某谈好手续费后,由潘某某作为收款人,蒋安平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出具收据给吉某某,吉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潘某某支付68000元作为手续费用,潘某某将其中的40000元给蒋安平作为拿到指标房的订金,自己留存28000元作为介绍费。

5.2018年11月22日16时18分许,在昌江县**镇**处,潘某某介绍被害人吴某某向蒋安平购买昌江县**镇**小区指标,吴某某先通过支付宝转账7000元给潘某某支付宝账号,随后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转账28000元给潘某某,蒋安平伪造“冯广路”的名字,并以此出具收据给被害人吴某某,潘某某从中收取5000元手介绍费。

蒋安平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之间仍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之处,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潘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退还潘某某本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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