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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6月23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2年8月1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6年6月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5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虚构自己在华容县南山林场有紫树为由,冒用“潘玉虎”的名义,与从事木材收购业务的被害人徐某某签订《关于紫树交货协议》,随后徐某某根据上述协议向潘某某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虚构自己在岳阳市华容县南山林业站办理砍伐紫树相关手续为由,冒用“潘玉虎”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客观上是否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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