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2********,满族,大学文化,辽源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街,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份,潘某某以给陈某某的儿子办理学位证为由,骗取陈某某四万元钱,后潘某某失去联系。我局在抓获潘某某后,潘某某主动积极赔偿陈某某,并获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潘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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