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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绰号“老某某”“小三”“猫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号。2019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建水县公安局送至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从2018年年底开始采用从中分食毒品海洛因的方式在建水县**街**村**附近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潘某甲、周某某、张某某吸食。在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期间,潘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8克,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水县公安局认定潘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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