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党派,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0年1月6日拘役期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钟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 因涉嫌赌博罪向钟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值班律师:陈力铭,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钟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潘某某二人合伙先后多次在钟山县**镇**路**小区**栋钟某某的商铺、**镇**路**花园**商行以“抓玉米”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收取“电灯费”的名义抽水营利。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钟某某、潘某某经常更换赌博地点。2020年4月22日当晚,钟某某再次更换赌博地点至其位于钟山县**镇**路**车行内,并先后召集庄某、李某、谭某等20佘名赌徒到车行继续以“抓玉米”的方式聚众赌博时被侦查员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赌徒20余人,查扣赌具一套、赌资94155元。赌博期间,钟某某、潘某某通过收“电灯费”的名义非法获利约3200元,所得钱款二人平分。5月25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因涉嫌赌博罪向钟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潘某某对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钟山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现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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