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8********,羌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四川省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茂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茂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4日,嫌疑人潘某某与何某某、陈某某、凌某某、吕某某一起在黄某某处。何某某与黄某某交易购买冰毒。事后嫌疑人潘某某驾驶何某某借的面包车搭乘何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从成都出发回茂县,在绵虒检查站因潘某某尿检呈阳性被留下处理。后侦查人员从同车的陈某某身上搜出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县公安局认定的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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