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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运输毒品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8********,羌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四川省茂县********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茂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茂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4日,嫌疑人潘某某与何某某、陈某某、凌某某、吕某某一起在黄某某处。何某某与黄某某交易购买冰毒。事后嫌疑人潘某某驾驶何某某借的面包车搭乘何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从成都出发回茂县,在绵虒检查站因潘某某尿检呈阳性被留下处理。后侦查人员从同车的陈某某身上搜出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茂县公安局认定的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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