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运输毒品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钟山县****号。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供述称,其从他人处购买少量毒品带回钟山县的住处予以自己吸食,只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存在运输毒品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