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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号**号楼**单元**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在青岛市黄岛区**路**服饰广场停车场东门经营家纺品。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潘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将“纤so压片瘦身糖果”1盒销售给刘某某。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减肥产品内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项目,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讯问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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