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6********,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靖州县**镇**村**组,现住靖州县**号楼**栋**单元**室。因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靖州县**新城**号楼因项目欠税无法到税务局开具代开发票,时任项目业务员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靖州县一打印店变造了10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复印件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票面金额共计1010302元。
2020年5月28日,靖州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同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变造发票复印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变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复印件的行为,发票复印件票面金额共计1010302元,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具有发票的效力,被不起诉人所变造的发票复印件从外观特征及功能作用看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票,不属于发票的范畴,因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变造发票复印件的行为不涉嫌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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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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