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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7********,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天柱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天柱县三十里水景长廊项目石料供应专题会议纪要(天府专议[2018]4号)确定,同意配置天柱县林木良种繁殖场“龙塘沟”等三个临时采石场为三十里水景长廊供料单位。2018年2月27日天柱县人民政府《关于配置鉴江小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建设砂石料场的批复》(天府函[2018]32号),同意配置天柱县凤城街道联山村龙塘沟临时采石料场,得到同意批复后,潘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到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天柱县隆塘沟石料场的营业执照,项目投资人为潘某某。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同月雇请挖机进入龙塘沟开挖林地进行取石,开挖的砂石拉运至天柱县三十里水景长廊修建长廊,该临时采石场断断续续开挖至2019年5月份停工。经林业技术员对天柱县龙塘沟临时采石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森林类别,地类进行鉴定,认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0.5363公顷(8.0445亩),其中公益林0.2851公顷(4.2765亩),商品林0.2512公顷(3.768)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进入天柱县凤城街道联山村龙塘沟开挖林地进行取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积极交纳补植复绿费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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