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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渝公南岸(经侦)诉字[2019]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卷宗五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初,丁某某、潘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后通过王某某向外拉拢投资人到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栋**层办公**号的三**公司参加招商会(地点南岸区**大道**号**栋**层办公**号),丁某某虚构“三**集团”,以原始股为诱饵,大肆宣扬三**公司已在重庆股转中心挂牌,三**公司准备做癌症热疗项目,该项目市场前景可观,鼓吹三**公司将在三年内上市,现正在出售原始股,单价1元/股,三**公司上市后原始股会几十至几百倍增值,如果三**公司三年内不上市,三**公司将按照溢价16%回购投资人所购买的原始股。

丁某某为逃避责任,蛊惑投资人成立子仓**公司,丁某某、王某某通过子仓**公司在南坪**广场**号楼**楼销售三**公司原始股。投资人每人缴纳10万元成为子仓**公司的股东,并通过子仓**公司购买三**公司原始股,所有纸质承诺都由子仓**公司投资人出具。王某某任子仓**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子仓**公司,为丁某某、潘某某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并收取投资人资款。2015年初,三**公司倒闭,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均未收回,该丁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初步统计,该案目前投资人14人,涉及金额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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