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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敦化市**

**小区**楼。2016年8月23日,潘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7年12月25日,该案因犯罪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被敦化市公安局撤回;2018年1月10日,潘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潘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居住地。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大石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敦公(石)诉字[2019]D008号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6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出于对枪支的喜欢,用自己的淘宝账号以99元的价格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支“火柴枪”。该枪支于2016年8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2016年8月5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枪弹痕迹鉴定书》(吉延州)公(刑技)鉴(痕检)字(2016)4号〕:枪口比对动能为6.1焦耳/平方厘米;机匣左右侧均有“M-986”、“HYDG”字样。四、鉴定意见:送检的手枪为枪支。2016年8月18日该枪支被依法没收。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均未对该枪支作出“杀伤力”鉴定,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大石头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存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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