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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丹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邀约潘某甲一起到丹寨县南皋乡乌高村改道河处顺河往下使用拦河网(网格边长1cm)非法捕捞水产品,来到乌高村魔芋加工厂旁的乌高河河边时,潘某乙也前来参与捕捞水产品,其三人顺河往下,边走边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134尾,重2.7千克。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所扣押的物品由丹寨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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