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泸州市****人,住泸州市***区***路******号附**号。因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河滨印象小区外沱江与濑溪河交汇水域禁渔期间使用非法捕捞工具“晃竿”捕鱼,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查获其非法捕捞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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