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23时许,潘某甲、潘某乙(另案处理)接到朋友潘某丙电话邀约去施秉县城关镇新桥村捉泥鳅,潘某甲遂找到朋友杨某某让其退还自己的电鱼机,同时让杨某某开车送自己去施秉县城关镇新桥村捉泥鳅。于是潘某甲、潘某乙来到施秉县城关镇新桥村新桥下河沟,潘某甲背着电鱼机在河里电鱼,潘某乙提着口袋跟在潘某甲后面负责捡鱼。3月14日0时30分左右,潘某甲、潘某乙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施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筒1个、手提袋1只、挎包1个、黑色南嘉12M7-BS电池1台、南方大口鲶鱼1条、大容量动力电池1台、电鱼杆1根、头灯2个、电鱼机电瓶1台、捞鱼操网1根、背包1个、鲶鱼1条。经鉴定,被查获的渔获物无国家珍贵珍惜鱼类。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同时潘某甲积极投放鱼苗,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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