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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渔网网目在5cm以下)在麻江县**街道**村**段处非法捕鱼,17时许,被麻江县公安局杏山派出所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非法捕捞马口鱼28条、麻鱼12条,净重1.06千克。案发后潘某某购买了鱼苗放入实施非法捕捞的河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潘某某认罪态度好,实施了增殖放流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麻江县公安局对扣押的水产品以掩埋方式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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