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镇**路**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7月27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禁渔期)18时许,潘某某用渔网在贵定县**镇**路河里捕鱼0.03千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贵定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潘某某使用的渔网不符合捕捞规格,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随案移送贵定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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