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汉族,文盲,渔民,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玉环市**街道**码头附近海域,伙同许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三无”橡皮艇小船一艘,擅自使用刺网网具实施无证捕捞水产品,捕获梭子蟹16只等渔获物。经测量,查获的刺网网具网目内径为51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相关标准,属于禁用渔具。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许某某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千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三无”橡皮艇小船由渔业主管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