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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现住乐清市****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明知蓝和尚鹦鹉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互联网向他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蓝和尚鹦鹉,并伺养在乐清市芙蓉镇石碧村其家中。2020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家中查获该只蓝和尚鹦鹉。经鉴定,该只蓝和尚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灰胸鹦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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