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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路**土菜馆工作,住江阴市**路**栋**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兴趣爱好于2019年11月8日,在江阴市**湾的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颜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只雀鹰,后饲养在自己家中,次日即被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雀鹰为日本松雀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案发后,该日本松雀鹰已被扣押并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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