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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家巍 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涟水县**镇**村**组**号其家门外地里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2020年3月7日上午,潘某某丈夫张某某得知派出所民警在该组清查种植罂粟,遂将潘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的植物予以铲除,后涟水县公安局成集派出所民警进行现场清点,潘某某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2338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2020年3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扣押等笔录;

6.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种植的罂粟已自动铲除,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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