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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兰山区**镇驻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兰陵县烟草专卖局向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关于潘某某、方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相关材料,2018年7月份以来,潘某某伙同他人在兰陵县城区,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非法经营烟草生意,涉案价值六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某收购香烟是否用于销售、销售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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