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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2019年8月1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秀娟,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受他人雇佣在北京大兴区魏永路附近的一大院内,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垃圾中转业务谋利,非法经营数额约160万余元,于2019年8月10日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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