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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经营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蔡某某、白某某玲等处收购香烟欲销售,被浚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查,潘某某共收购钻石(荷花)、南京等香烟330条,价值69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香烟照片;2.年龄证明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等证言;4.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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