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街**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乙、潘某甲、宋某某、兰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5时许,付某某与潘某丙因几块砖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并抓扯扭打在一起,付某某之子陈某甲,之女陈某丙上前帮忙扭打潘某丙,四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家人劝开。后经谢坝村委会主任陈某乙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晚,潘某丙母亲宋某某、姐姐潘某甲、妹妹潘某乙等人误认为潘某丙被付某某欺侮,便相约到付某某家讨要说法。潘某乙等人到了付某某家后,发现付某某家门紧锁,潘某乙等人采用持木棒砸、用脚踢的方式将付某某家门砸坏后冲进去。打砸付某某家里电动三轮车、净水器、锅碗瓢盆等物,潘昌敏等人持木棒等物殴打付某某、陈某甲,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被不起诉人潘某乙、潘某甲、宋某某、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潘某乙、潘某甲、宋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兰某某、宋某某、潘某乙未经他人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持械殴打被害人,损害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四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决定对潘某乙、潘某甲、宋某某、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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