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8********,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在居住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和潘某乙(另案处理)接受微信名为诚信相待的男子安排,使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中国移动的电话卡,并在本市云岩区注册登记贵州**机械有限公司、贵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和潘某乙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变卖给他人(未获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