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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号,住山丹县****平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0日重报审查起诉。

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8日13时22分许,潘某甲持“C1D”型驾驶证驾驶甘G2****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在山丹县王明辉中医诊所门前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马某某刮撞,致马某某受伤,马某某在山丹县同和医院治疗时于2020年4月13日死亡。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5月20日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潘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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