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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9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3********,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至案发,潘某甲及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四人经预谋,由四人分别使用QQ、微信等工具与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约六百余万条后,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汇总至潘某乙处,由潘某乙统一销售给一微信昵称为“着魔”的人,获利约20余万元。

2020年4月至案发,潘某甲及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四人经预谋后,利用QQ、微信等工具在网络发布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

2021年2月5日,我院就本案不起诉决定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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